东西问·中外对话 | 从《甄嬛传》看国剧为何火到海外?******
中新社北京6月3日电 题:从《甄嬛传》看国剧为何火到海外?
中新社记者 吴侃 门睿
近年来,国产剧“出海”呈现新趋势,不仅在数量上实现了从“零散”到“批量”,题材上也从古装剧“一枝独秀”到多元题材“全面开花”,国剧吸引越来越多的外国观众,掀起追剧热潮。
在众多“出海”影视作品中,《甄嬛传》可谓“神剧”,开播十余年依然热度不减。海内外网友拿出“放大镜”对剧集逐帧解读,“甄学家”们将时下种种热点与之进行天马行空的关联,相关话题频频登上热搜、不断引发热议。
《甄嬛传》剧照《甄嬛传》何以让海内外观众常看常新?国剧海外“圈粉”原因何在?国剧如何助推文化交流?就此,中新社“东西问·中外青年对话”邀请中国青年演员、《甄嬛传》主演蓝盈莹和泰国华裔青年、南京大学博士韩冰展开对话。
蓝盈莹认为,随着中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海外对中国的关注度更高,通过影视剧,外国观众能更多地了解到中国社会的发展面貌和人民的生活状态。韩冰表示,中国影视剧有强大的文化吸引力,激发了海外观众进一步学习中国文化的热情。
对话实录摘编如下:
《甄嬛传》为何常看常新?
中新社记者:《甄嬛传》开播11年来,始终活跃在观众视野中,剧中“金句”也常被“翻新”成网络热门话题,这部剧受到观众认可的原因何在?
蓝盈莹:作为主创人员,我非常高兴看到《甄嬛传》开播11年来一直得到观众的喜爱。我认为《甄嬛传》热度不减最重要的原因是剧集制作精良。每位演员都要经过几轮试戏才能拿到角色,并在角色创作过程中尽心尽力。导演、摄影等每一位主创都精益求精,力求通过剧集展现中华传统文化。如剧中的篦子、手炉、螺子黛、点翠旗头等道具,及宫中的礼仪典制等都参考了史实,尽量还原细节,做到有据可查,经得起观众用“放大镜”考量。
《甄嬛传》讲述了一个情节跌宕起伏、充满矛盾冲突和情感纠葛的故事,也塑造了很多真实丰满、有血有肉的人物形象,即便是一些小人物也有自己的“金句”,值得反复品味。网友们常说“没有《甄嬛传》接不住的梗”,大家将剧中的经典桥段或台词与时下的社会、生活、人文热点相结合,经过二次创作对剧情产生新的理解,既契合又有趣,也赋予了剧集源源不断的生命力,让剧情的解释力与时俱进。
《甄嬛传》剧照中新社记者:《甄嬛传》不仅在中国很火,也受到海外观众喜爱。韩冰是如何与《甄嬛传》结缘的?《甄嬛传》在泰国受欢迎程度如何?
韩冰:我刚到中国留学时,导师建议我了解中国传统文化,并向我推荐了《甄嬛传》,看完全剧后我就成了“后宫迷”。《甄嬛传》是为我打开中国文化大门的钥匙,此后我一直学习了解相关知识,阅读了很多介绍中国历史的书籍。
《甄嬛传》还原了一些历史场景,以大臣朝见皇帝的镜头为例,《甄嬛传》中这个场景并不是发生在太和殿,而是在乾清门外“御门听政”,这才是符合历史的演绎。看这部剧会让我有重回历史现场、身临其境的感觉,每一次重看都能发现不同的细节,加深我对中国历史和中华传统文化的印象。
在泰国有泰语配音的《甄嬛传》播出,也吸引了很多观众,形成了剧迷群体。11年前《甄嬛传》刚开播时,我在一家泰国网站上写关于中国清朝历史的博客,点击量达到几百万,这在泰国是很高的数字。后来也有很多泰国博主介绍相关历史,中国古装剧在泰国越来越受欢迎。
国剧为何在海外受到欢迎?
中新社记者:前些年古装剧是国剧“出海”的主力军,近年悬疑类、都市类、现实类等题材收获了一大批海外观众,为什么这些国剧能在海外圈粉?
蓝盈莹:长期以来,中国古装剧在海外市场上很受欢迎,从《甄嬛传》《琅琊榜》到《长安十二时辰》,这些剧集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对戏曲绘画、诗词典籍、礼俗服饰、中华美食等中华文化元素均有涉及,深受海外观众喜爱。
如今古装剧“独占鳌头”的情况被打破,走出去的国剧呈现出题材多元化特点,尤其是现实题材的作品表现亮眼,比如《人世间》《山海情》等,这类现实题材作品聚焦社会发展、家庭关系、子女教育、亲情爱情等海内外观众共同关注的议题,很容易引起情感上的共鸣。过去在海外看国产剧的大多是华侨华人观众,如今随着中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海外对中国关注度更高了,很多外国民众也会通过现实题材影视剧了解中国社会的发展面貌和人民的生活状态。
悬疑剧也是近两年在海外崭露头角的国产剧种,像《白夜追凶》《隐秘的角落》《开端》等剧,凭借缜密的思维、烧脑的剧情和出人意料的反转收获了海内外多方好评。
中新社记者:国剧“出海”泰国的情形如何,其被泰国观众接受的原因有哪些?
韩冰:一直以来中国影视剧在泰国都很受欢迎,泰国电视台不断引进各种中国影视剧,早期以古装剧为主,近些年中国的民国剧、甜宠剧、悬疑剧等多种类型的影视剧都开始在泰国走红。
影视作品“走出去”终归要依靠国家的文化软实力。如果观众对某个国家或地区的文化有先行了解,那么就更容易接受这一文化背景下的影视作品。以泰国为例,我认为泰国观众喜欢中国影视剧的原因在于两国文化上有相似性和共通性,泰国观众在收看中国影视作品时能够轻松地理解其中的文化含义,如此一来作品的好口碑就更容易传播开来。
图为2021年11月3日,云南昆明的一个文创产业园内,一个译制团队的负责人在介绍已经译制出口的影视剧。 中新社记者 李嘉娴 摄影视作品如何助推文化交流?
中新社记者:流行文化产品具有跨文化沟通的潜力,影视作品作为大众喜闻乐见的流行产品,其在促进中外文明交流、增进民心相通方面起到怎样的推动作用?
韩冰:相比于其他文化产品,影视剧较容易实现跨文化传播,能够推动中外文明交流。观众通过影视剧可以身临其境地感受中国百姓的生活,也能了解中国的文化历史、风土人情、民俗习惯、伦理道德、语言文化、思维方式等。特别是制作精良、具有共通性的影视剧更容易被身处不同国家、拥有不同文化背景的观众理解。
影视剧具有强大的文化吸引力,很多海外的观众通过看剧对中国的历史文化产生兴趣,激发了他们进一步学习中国文化的热情。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快速发展,很多中国影视剧在海外流媒体播出,流媒体的播出机制更灵活,内容更加多样化,这也使外国观众能以更便捷、个性的方式观看影视剧,了解中华文化。
中新社记者:中国影视剧出海应该如何挖掘中外价值观中交融的部分,让全球观众从中找到更多的共同语言?
蓝盈莹:国产影视剧在海外越来越受欢迎,但仍缺乏全球性的爆款剧集,爆款影视作品的出现并非偶然事件,还需以持续向海外传播高质量的同类型作品作为基础。因此保持稳定、高水准的创作十分必要。
国剧应当进一步在质量上精益求精,在剧本打磨、画面质量、人物造型、演员表演、后期制作等全流程提升制作水准。近年来中国影视行业分工更精细化,影视人才不断涌现,在新技术的运用和智能制作方面也更成熟,国剧质量大幅提升,这是中国剧集“走出去”的基础。
真实是现实题材电视剧的重要元素,国剧需要立足现实发掘创作素材,讲述真实可感的故事,才能突破不同的文化语境获得共鸣。中外观众的价值观不尽相同,但情感上是共通的,成功“走出去”的国剧还需要透过熟悉的生活场景传递人类共同的情感,才能够与海外观众心意相通。(完)
最高法微信公号报道光明网记者****** 编者按:近日,最高法微信公号推出“2022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1月7日,对光明网记者孙满桃进行了报道。以下为报道原文: 光明网记者孙满桃: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他们,可能是跑法院次数最多的人,走遍各地法院、听过各类案件; 他们,和法院干警一同战斗在第一线,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一线牵; 他们,出门能扛“长枪短炮”,不是在采访,就是在去采访的路上; 他们,归来笔走风云,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 “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重磅回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近期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 想看到这些“跑口记者”的庐山真面目吗? 想知道他们眼中的人民法院都是什么样吗? 一起来围观! 这位记者是谁? 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 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2022年,一部全景展现我国司法改革成果的电视剧《底线》火遍全网,话题频登热搜。由于选材于真实案件,让网友直呼“过瘾”。作为一部现实主义的电视剧,以大量细节展示案件审理全过程,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中国司法公开的力度。 弹指十年间,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 这十年,从“千里迢迢”到“家门口办事”,跨域立案服务四级法院全覆盖;设立互联网法院,网上官司网上打;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让“立案难”变成历史;完善冤假错案纠正机制,筑牢司法公信;用铁腕惩治失信被执行人,切实解决“执行难”……一件件,一桩桩,点点滴滴,人民法院努力让公平正义“触手可及”。 这十年,人民法院聚焦社会治理热点难点,回应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对性侵儿童、拐卖妇女儿童等案件,该判处死刑的决不手软;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严惩家庭暴力;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犯被判处重刑;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 2022年,“跑口十年”,作为见证者、记录者、传播者,见证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落地生花! 代表作品 最高法:未超出必要限度的负面评价不构成名誉侵权 “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 “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 看着群里业主发表的言论,物业公司认为其侵害了名誉权,一纸诉状将业主告到了法院,要求该业主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那么,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物业监督事项作出负面评价构成侵权吗?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名誉侵权。 今日,最高法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其中就包括上述“物业公司因业主负面评价引发的名誉侵权”案。 根据最高法通报,原告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吴某、案外人徐某系该小区业主。2020年12月11日,徐某在业主微信群内发了15秒的短视频,并在群内发表“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现在一点这个东西就这么多钱,到时电梯坏了,楼顶坏了等咋办,维修基金被物业套完了,拍拍屁股走人了,业主找谁去!”“真要大修没钱就自生自灭了,太黑心了”“所以这个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是迫在眉睫”“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要求公示名单”等言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该群内制止吴某并要求吴某道歉,吴某继续发表“凭什么跟你道歉”“我说的是事实”等。 原告某物业公司认为被告吴某的言论侵害其名誉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二审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涉及业主的切身利益,被告吴某作为小区业主,在案涉业主微信群内围绕专项维修资金的申领、使用等不规范情形对原告某物业公司所作的负面评价,措辞虽有不文明、不严谨之处,但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足以产生某物业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系为业主提供服务的企业法人,对业主在业主群内围绕其切身权益所作发言具有一定容忍义务。 因此,被告吴某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同时,法院认为,业主在行使监督权利时应当理性表达质疑、陈述观点。综上,判决驳回原告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对物业公司的名誉侵权,依法合理划分了法人、非法人组织人格权的享有与公民行为自由的边界。 ——————————★—————————— “两高两部”发布新规 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尽封”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教育挽救犯有较轻罪行的失足未成年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功能和意义在于,尽可能降低轻罪前科对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影响,促使其悔过自新、重回正轨。 为切实解决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和相关记录管理不当导致信息泄露,影响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等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会签下发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案事件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由于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对封存的主体、封存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以及查询的主体、内容、程序等把握不一,导致该制度在落实中出现封存管理失范,相关部门监管失序等问题。 如一些企业违法提供、出售、使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致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泄露等。 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提案。为此,2021年6月,“两高两部”就此项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了专项调研。 通过调研发现,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未封或者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的案事件,造成涉案未成年人在考试、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遭遇歧视,很多涉案未成年人因无法正常工作生活而无奈走上信访维权道路。 据司法机关统计,2017年4月至2022年4月,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80855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157962人,共计238817人。 “如果这么大一批罪错未成年人因犯罪记录失密造成就业难、入学难,可能会再次滑向犯罪深渊,使办案环节教育、感化、挽救的全部努力归零,影响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提问时说。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实施办法》。 “我们在专项调研基础上着手起草《实施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确实发现很多问题。”“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说,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对于何种材料属于“相关犯罪记录”并未明确。这导致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认为未成年人违法记录,如绝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宣告无罪、社区矫正、接受专门教育、行政处罚等不属于“犯罪记录”,因此不在封存范围,致使涉案未成年人前科劣迹材料泄露;有些地方认为犯罪记录仅限于判决、不起诉等终局处理结果,而强制措施记录、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刑罚执行文书等过程文书均不包含在封存范围内,导致有的案件在侦查、起诉环节各种信息资料已经不当泄漏,判决作出后再进行封存为时已晚。 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材料“应封尽封”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的封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并特别强调既要封存办案过程中形成的纸质材料,也要封存相关电子数据。各地公安机关将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严格做到“应封尽封”。 《实施办法》明确了18周岁前后实施数个犯罪的犯罪记录封存问题。即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一并处理的数罪,主要犯罪行为是在年满十八岁周岁前实施的,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对全案依法予以封存。 《实施办法》在封存内容方面力求全面。即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应封尽封”。 一是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材料,在诉讼终结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开;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对自己掌握的未成年人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后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皮应当标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二是对于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也应当依法封存。 三是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要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四是对于2012年12月31日以前办结的案件符合犯罪记录或者相关记录封存条件的,也应当予以封存。 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实施办法》规定,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封存机关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一)在未成年时实施新的犯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二)发现未成年时实施的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三)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又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其之前的犯罪记录。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成年人身心未完全成熟,依法应当予以特殊优先保护,但实践中也要坚持宽严相济,对罪行较轻的,着力教育感化挽救;对涉嫌严重犯罪的,依法批捕起诉,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封存案件材料不得授权网络平台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封存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司法部将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落实犯罪记录封存相关卷宗材料的保密管理、电子档案信息的加密保存,严格落实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对不当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保密责任到位。 《实施办法》明确承担犯罪记录封存以及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信息工作的公职人员,不当泄漏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应当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国家、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鉴于线上系统缺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单独录入、管理及加密的设置,《实施办法》特别规定电子档案信息也应当封存,即第10条规定“对于电子信息系统中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应当加设封存标记,未经法定查询程序,不得进行信息查询、共享及复用。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不得向外部平台提供或对接”。确保了对全部案卷材料封存到位。 更多作品链接 一组词云,带你一览2022年最高法工作报告中的公平正义! 专访宋鱼水:让人民群众享有“触手可及”的正义 丈夫嫌妻子做饭难吃辱骂施暴致其轻微伤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